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三条 特区外物业服务企业来特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向市、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自愿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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