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被依法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其法定代表人以及负有主要责任的经理、项目经理不得在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