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工程的检查,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协助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二)就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管线走向等事宜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并参与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三)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信息资料和日常管理档案; (四)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五)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