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物业的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选聘: (一)投标人少于三个; (二)住宅物业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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