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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