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二)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三)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四)未经业主大会同意,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使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五)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