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建设的项目,先期建设的区域已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后期建设的区域,业主委员会委员采取补选的形式产生。补选时,在后期建设区域召开业主大会,按照后期建设区域占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确定补选委员的人数。 先期建设的区域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一)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其他决定; (五)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 建设单位在销售后期建设的物业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本条第二款所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