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本条例规定移交所保管的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属于业主所有的财物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