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凭备案回执办理刻制业主委员会公章等手续。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