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未能产生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推进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