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业主公布下列事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及情况; (五)物业共用部位的使用与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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