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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