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时,应当在其任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换届筹备组人选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在公示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换届筹备组按照公示人员名单成立;半数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提出人选名单。 换届筹备组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会议情况和选举结果。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保管的有关财务、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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