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出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推选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为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