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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