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