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自行确定一人参与投票表决,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投票表决。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