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书面征求意见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