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可以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授权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