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提出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的方案; (六)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事项; (七)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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