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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