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