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自动解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