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