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产生且不得少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选派代表担任。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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