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为十五日。公告期满,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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