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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