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的基本资料、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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