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