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