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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