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导业主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二)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依法调处的; (三)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依法及时予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