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