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建设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应当经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 物业的地下人防区域经人民防空、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用作物业的配套车位出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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