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关系,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