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重大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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