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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