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但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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