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未设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水务、卫生、价格、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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