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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