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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