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设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的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