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九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九十七条 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 车位场地使用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单独计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账目,并接受业主的监督。车位场地使用费扣除物业管理成本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委员会运作等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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