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九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九十六条 车位、车库租售、附赠给业主后尚有空余的,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将其出租给物业使用人;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求后仍有空余的,建设单位可将其作临时停车使用,也可出租给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但每次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