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九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九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车位、车库的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方式、租售价格、租售时间、租售期限等内容。物业买受人未按约定期限承租、购买车位、车库,或者与建设单位约定不需要承租或者购买车位、车库的,视为物业买受人对车位、车库的需求已满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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