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九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九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由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扣除管理成本支出后的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收益的收支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