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物业服务: (一)建筑物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共用部位的绿化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的保洁和设施维修保养; (四)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 (五)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与相关业主另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