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后,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但业主委员会仍未成立的或者未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继续履行至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