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八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并可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