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一百零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一百零一条 物业保修期内,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支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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